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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宋亦桐)3月16日,据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显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动银行理财子公司加快转型发展的决策部署,健全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构建与能力相匹配的差异化发展与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组织实施、评级结果运用以及附则,对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的总体要求、评级要素、基本程序和分类监管等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针对性设置加分项、扣分项、级别调整因素,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是明确监管评级基本程序。监管评级包括机构自评估、初评、审核、结果反馈等环节。评级结束后,监管部门发现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者理财公司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是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其中,1、2级理财公司经营稳健、风险状况较好,监管上以非现场和常规监管为主,优先支持开展养老理财等创新试点类业务;3、4级理财公司存在一定或较多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采取必要纠正措施,控制增量风险,压降存量风险,防范风险扩散;5、6级理财公司存在严重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实时跟踪风险变化情况,从严限制和化解高风险业务,有序实施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S级理财公司为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理财公司,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强化监管导向,发挥评级“指挥棒”作用,督促理财公司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利于加快行业转型发展,引导理财公司提升投研能力和风控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精准性和科学性。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不断提升理财公司监管质效,推动理财公司稳健规范发展,更好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